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( 农牧) 、畜牧兽医厅( 局、委) ,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:
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,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》、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规定, 我部修订了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》 等 19 个检疫规程, 制定了《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》、《鹿屠宰检 疫规程》、《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》。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 给你们, 请遵照执行。
《农业部关于印发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〉等 4 个规程的通知》 ( 农医发〔2010〕20 号) 、《农业部关于印发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〉等 4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》( 农医发〔2010〕27 号) 、《农业部关于印 发〈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〉及〈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〉的通知》( 农医发〔2010〕33 号) 、《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 检疫规程的通知》( 农医发〔2010〕41 号) 、《农业部关于印发〈鱼类 产地检疫规程( 试行) 〉等 3 个规程的通知》( 农渔发〔2011〕6 号) 、 《农业部关于印发〈犬产地检疫规程〉等 3 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 通知》( 农医发〔2011〕24 号) 、《农业部关于印发〈兔屠宰检疫规 程〉的通知》( 农医发〔2018〕9 号) 、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〈生猪产 地检疫规程〉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〉和〈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〉的通知》( 农牧发〔2019〕2 号) 以及《农业农村部关于 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》( 农牧发〔2020〕22 号) 的附件 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( 试行) 》同时废止, 此前关于动物检 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, 按照新的检疫 规程执行。
附件: 1.生猪产地检疫规程
2.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
3.家禽产地检疫规程
4.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
5.犬产地检疫规程
6.猫产地检疫规程
7.兔产地检疫规程
8.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
9.蜜蜂产地检疫规程
10.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
11.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
12.鱼类产地检疫规程
13.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
14.贝类产地检疫规程
15.生猪屠宰检疫规程
16.牛屠宰检疫规程
17.羊屠宰检疫规程
18.家禽屠宰检疫规程
19.兔屠宰检疫规程
20.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
21.鹿屠宰检疫规程
22.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
农业农村部
2023 年 4 月 1 日
附件1: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
附件2: 22个动物检疫规程